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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条形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3-12-13 08:12:44

一次完整商务过程包括由生产厂家将产品生产出来,通过运输、仓储、加工、配送到用户、消费者的物流全过程。其中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厂家将生产的单个产品进行包装,并将多个产品集中在大的包装箱内;然后,经过运输、批发等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通常需要更大的包装;最后,产品通过零售环节流通到消费者手中,产品通常在这一环节中再还原为单个产品。人们将上述过程的管理称之为供应链物流管理。贸易过程中的商品从厂家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过程是客观存在的,长期以来人们从未主动地、系统地、整体地去考虑,因而未能发挥其系统的总体优势。供应链物流系统从生产、分配、销售到用户不是孤立的行为,是一环扣一环的,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因此,必须协调一致,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益。郑州条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它是实现快速、准确而可靠地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录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供应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首先,从企业生产的角度来讲。

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要求,生产制造从过去的大批量、单调品种的模式向小批量、多品种的模式转移,给传统的手工方式带来更大的压力。手工方式效率低,由于各个环节的统计数据的时间滞后性,造成统计数据在时序上的混乱,无法进行整体的数据分析进而给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利用条码技术,对企业的物流信息进行采集跟踪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对生产制造业的物流跟踪,满足企业针对物料准备、生产制造、仓储运输、市场销售、售后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信息管理需求。

1、物料管理:现代化生产物料配套的不否协调极大地影响了产品生产效率,杂乱无序的物料仓库、复杂的生产备料及采购计划的执行几乎是每个企业所遇到的难题。条码技术的解决思想:(1)、通过将物料编码、并且打印条码标签。不仅便于物料跟踪管理,而且也有助于做到合理的物料库存准备,提高生产效率,便于企业资金的合理运用。对采购的生产物料按照行业及企业规则建立统一的物料编码从而杜绝因物料无序而导致的损失和混乱。(2)、对需要进行标识的物料打印其条码标,以便于在生产管理中对物料的单件跟踪,从而建立完整的产品档案。(3)、利用条码技术、对仓库进行基本的进、销、存管理。有效的降低库存成本。(4)、通过产品编码,建立物料质量检验档案,产生质量检验报告,与采购定单挂钩建立对供应商的评价。

2、生产管理:条码生产管理是产品条码应用的基础,它建立产品识别码。在生产中应用产品识别码监控生产,采集生产测试数据,采集生产质量检查数据,进行产品完工检查,建立产品识别码和产品档案。有序的安排生产计划,监控生产及流向,提高产品下线合格率。(1)、制定产品识别码格式。根据企业规则和行业规则确定产品识别码的编码规则,保证产品规则化、唯一标识。(2)、建立产品档案:通过产品标识条码在生产线上对产品生产进行跟踪,并采集生产产品的部件、检验等数据作为产品信息,当生产批次计划审核后建立产品档案。(3)、通过生产线上的信息采集点来控制生产的信息。(4)、通过产品标识码条码在生产线采集质量检测数据,以产品质量标准为准绳判定产品是否合格,从而控制产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向及是否建立产品档案。打印合格证。

由于郑州条码原则上经过印制或通过电脑的计算机打印而成,本身不存在象书写文字那样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也不会不良书写习惯,所以不会发生手写文字那样被误读的情况。

而且,由于一般的条码都带有旨在防止误读的校验码,所以即使因脏污和残缺而误读,误读的数据也不会输入到计算机中。

所以,极端地说,即使不识字的人(外国人及儿童等)也能够将条码读取和输入到计算机中。

而且,由于能够以手写的记帐单和价格标签等手段所无可比拟的超高速度(例如超市的电子收款机1秒钟可达5000次)读取数据,因此同先用眼睛看过,再击键输入到计算机中的方法相比有着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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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一、收费标准申请使用商品郑州条码的企业,需要缴纳一次性加入费800元;根据企业性质不同,单个生产企业、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需要分别缴纳系统维护费640元/年、1200元/年、1200元/年。

二、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发展到现在,已经构成了一套成熟的技术体系(全球编码标识系统,简称GS1系统),不仅有编码,还有自动识别技术和数据交换。目前,这套体系已经在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经济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与智能手机的日益发展,较是扩展到了数据传输、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服务等领域。

三、企业用户需先联系我公司,在此基础上进行企业信息登记注册。成为系统成员用户后可以通过该业务大厅按照相应流程办理包括续展、变较、变较加续展、增号以及下属公司登记等相关业务。我公司是组织、协调、管理我国商品条码、物品编码与自动识别技术的专门机构,并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

1、帮助您的商品顺利进驻商场、市、便利店以及大型电商平台商品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商品数字化、智慧供应链的基础,是商品进入商场、市、便利店,以及大型电商平台的入场券及必要条件。

2、帮助您的商品快速销往市场商品条码不仅是商品的,还是全球流通的“通行证”。它能使商品在世界各地被扫描识读,能使全球的商品和商品信息快速、、安全地传递。

3、帮助您的企业实现商品数字化并建立全球通用的数字商品解决方案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条码微站、条码商桥等服务,企业可以实现商品编码信息的在线生成、管理、通报和全网分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郑州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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