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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产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3-09-17 08:23:40

郑州条码识读系统是由扫描系统、信号整形、译码三部分组成。

扫描系统由光学系统及探测器即光电转换器件组成,它完成对条码符号的光学扫描,并通过光电探测器,将条码条空图案的光信号转换成为电信号。

信号整形部分由信号放大、滤波、波形整形组成,它的功能是将条码的光电扫描信号处理成为标准电位的矩形波信号,其高低电平的宽度和条码符号的条空尺寸相对应。

译码部分一般由嵌入式微处理器组成,它的功能就是对条码的矩形波信号进行译码,其结果通过接口电路输出到条码应用系统中的数据终端。

二维郑州条码作为一种新的信息存储和传递技术,从诞生之时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几年的努力,现以广泛的应用在国防、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医疗保健、工业、商业、金融、海关及政府管理等领域。

1、在物流中的应用根据现代市场的特征,及时准确的信息流在物流中的地位体现得越来越重要。在传统得物流或交通运输过程中,信息流通常是以单证或书面文本得形式出现。如海洋提单、产品说明书等,要知道运来货物的产地、尺寸等特征,可根据所附带的各种单证和说明书去了解。50年代后出现了一维条码,人们开始在所运输或交易的商品上使用一维条码去表示一定的信息。但由于一维条码本身的特点--信息含量低,所以人们又不得不为一维条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去描述它的尺寸、分辨率等特征,人们想到了为一维条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去描述这台电视机的必要信息。但这必须要有后台的计算机网络和相应的软件才可以实现。应用二维条码则解决了上述问题,由于商品的大量信息都包含在二维条码中,海关或收货人可直接通过商品上所附带的二维条码就可识别出所运输货接受货物的种类和特征。商品所伴随的信息流业可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通讯方式提前到达对方,用以核对所收商品的正确性。应用具体事例

(1)企业内部的销售管理可采用二维条码在自己的商品上用二维条码,用以标明该商品的型号、出厂日期、配件种类等信息。当日后对产品进行检修维护时,可直接采集商品上的二维条码以了解该商品的型号种类,从而对其进行正确的检修和维护。上海汽车销售集团便采用的该种检修方式。

(2)自动配送中可采用二维条码配送中心可根据不同分店、所需产品种类、所需产品数量等信息产生二维条码。通过自动分检系统将其准确无误的送往所需商品的分店或客户,从而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报务。同时中心通过二维条码实现了统一管理、集中配送的功能。日本的文具便以该方式进行销售和管理。

(3)国际贸易中可采用二维条码在世界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物流与信息流的相互配合体现的越来越重要。随着EDI、电子商务的应用与推广,物流与信息流便显得尤其重要了。海关报关单、税务报表、保险登记表等任何需要重复录入或禁止伪造的自动录入和防止篡改表中内容。在国际间进行交易时,可将二维条码标签贴在货物上,实现货物与信息的同时传输。(当然,这需要制定国际标准才行,PDF417已有了国际标准)。

2、工业自动化的生产线和装配线中二维条码的应用在汽车总装线、电子产品总装线,都可采用二维条码并通过二维条码实现数据的自动切换。

(1)在汽车或电子产品的装配过程中,可将装置的流程和所用配件等信息生成二维条码,在装配过成中,自动条码识读系统只须识读条码标签就可以进行下一流程的装配。

(2)在工业自动化中,可用二维条码实现产品的自动分检。如日本一药品生产厂家用CP码来实现药品的自动分检。

(3)由于二维条码的信息含量大、体积小等特征。可应用于一些大的复杂的安装工程。如地下管道的连接,在管道的两端贴上二维条码,用以标识该管道的型号、材料等信息。在安装过程中,只须识读条码标签便可施工。大工程量的电缆布线等工程也可采用二维条码。同时便于日后检修工作。

3、二维条码在证卡中的应用由于二维条码可以把照片或指纹编在二维条码中,有效的解决了证件的可机读及防伪等问题,因此,可广泛的应用在护照、身份证、行车证、军人证、健康证、保险卡等任何需要唯一识别个人身份的证件上。

(1)美国亚利桑那州等十多个州的驾驶证、美国军人证、军人医疗证等几年前就已采用了PDF417技术。将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及照片编在二维条码中,不但可以实现身份证件的自动识读,而且可以有效的防止伪冒证件事件的发生。菲律宾、埃及、巴林等许多国家也已在身份证或驾驶证上采用二维条码,拒不完全统计,准备在身份证或驾驶证上采用PDF417的国家已达40多个。我国对香港的特区护照上采用二维条码技术。

(2)二维条码在我国部分地区的注册会计师证和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将得到初步应用。由于二维条码具有成本低、信息可随载体移动、不依赖于数据库和计算机网络、保密防伪性能强等优点,结合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计算机网络投资资金难度较大,对证件的防伪措施要求较高等特点,可以预见,二维条码在我国的许多领域极有推广价值。

(3)行车证、驾驶证的年审、各种共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检疫证、企事业代码证、统计登记证等各种政府部门登记证件的年检,可以通过采用二维条码,解决年检登记的计算机录入问题,既节约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时间,同时,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服务。采用这种先进的技术,有利于改善政府的服务和公众形象。

4、二维条码与EDI的联系通常我们可将数据库中有用数据通过EDI软件中格式转换模块,自动生成标准格式的EDI报文自动发出,接受方收到报文后,再自动转换成数据库中的有用数据。现在,我们可将二维条码中的内容通过扫描器录入到计算机后,即可供人们方便的的阅读,还可通过EDI软件直接转换为标准格式的报文,用于电子数据交换。贸易的买货方也可将货物的有关信息生成二维条码,商品的相关信息通过EDI的方式传到了海关、商检、收货方,当货物到达后,可通过外包装上的二维条码获得该货物的有关信息,从而与买方传送的信息进行比较,便可对货物进行确认。

可见,二维条码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二维条码技术在我国的推广应用必将为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带来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郑州条码的颜色搭配是指条码的条和空应分别采用何种颜色组成一个完整条码的问题。条码识读设备大都采用红光作扫描光源,因此,不是任意的颜色搭配都适用于条码的扫描识读设备,一般遵循“条用深色,空用浅色”的原则。

一般的资料上已以参考表形式的表述比较直观,其原理类似于人眼对色彩的鉴别,色彩反差大的易于区别,这是对颜色的定性认识。但是,颜色本身是千差万别的,对颜色的确定,例如,颜色有深浅(即灰度级别);颜色可能掺杂;油墨本身与承印材料可能存在差别,于是很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条码条空颜色搭配正确,而条码识读设备却无法识读条码。所以对颜色的判定必须由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以确保所讨论问题的正确性和严密性。GB12904-91《通用商品条码》中的表四,表中并不对条和空的颜色而是对条和空的光学反射特性,即条的反射率和空的反射率给出定量的要求,这个要求才是准确的、正确的。

通过上述的讲解,我们已不难理解红色为什么不能作为条码条的颜色了。原来它的反射光与红光照射白色物体所得的反射光两者是相同的,因此红色在这里被视为白色。一般情况下把红色作为深色的概念是不相同的。由此我们得出结论,红色不能用作条码的条。

关于金色与其它金属色泽材料,由于对光的反射率介于条码条与空之间,条码的条或空的色泽。另一方面,金属质材料属镜像反射材料,条码扫描器扫描光束照射。所以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作为印制条码的材料,若须在金属色泽材料(如金卡纸、铝箔纸)必须先在上面打一层浅色的底,然后再印条码。广大条码用户和印刷企业需要注意,一定要到条码质检机构通过条码检测设备来作最后判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郑州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四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第十五条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十八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第二十五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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