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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商品条码是干嘛用的?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3-09-15 08:38:08

说出来你也许会不信,但是如果没有郑州条形码,整个美国的经济都无法正常运行。这些黑白条码不但能让机场弄丢你的行李,能对UPS和联邦快递的所有包裹基进行跟踪,而且还能在美国邮政管理局(UnitedStatesPostalService,简称USPS)里对各种信件进行分类。它们既可以用在装配线、托盘和箱子上,也可以用在护照和医院的病号服上。研究人员甚至会将这些小小的条码放在蜜蜂上,以观察它们的交配习惯。

神奇的黑白世界回顾条形码的历史

条形码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48年,当时这项技术的发明者伯纳德苏沃(BernardSilver)还只是德瑞索大学的一个研究生,他偶然听说当地的一个食品店老板为了加快结账速度,正在研究一种能自动读取产品信息的方法。于是,苏沃开始与自己的朋友诺曼约瑟夫伍德蓝德(NormanJosephWoodland)一起研究这个解决方案。

他们首先想到了可以利用油墨在紫外光下发光的特性来识别产品,但油墨的不稳定性和高昂的成本成为了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难题。后来经过反复的试验和思考,他们于1949年申请了用于食品自动识别领域的环形条形码专利。与现在的条形码不同,当时的条形码不是由线条构成,而是一组同心圆,通过照片扫描器读取。它形如箭靶,美国人称其为公牛眼。遗憾的是以美国当时的工艺和经济水平,他们还没有能力印制出这种编码。

随后,伍德蓝德加入了IBM公司,并把自己的专利卖给了IBM。1962年,Philco以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从IBM公司手中买走了这项专利,并将其卖给了RCA。我们目前所知的第一个商用条形码出现于1966年,但人们很快就意识到应该为其制定出一个行业标准。1966年,美国国家食物连锁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FoodChains(NAFC))要求制造商研制一种能够加快货物验收速度的设备,于是,RCA于1967年在辛辛那提的克罗格商店安装了第一个条形码扫描系统。这些条形码并不是直接预印在产品包装上的,而是由店员粘贴上去的。

1970年夏天,应国家食物连锁协会要求,Logicon公司开发出了食品工业统一码(UGPIC)。随后,美国统一编码协会在1973年建立了UPC码系统,并且实现了该码制的标准化。UPC码首先在杂货零售业中试用,1974年6月25日,俄亥俄州的Marsh超级市场安装了由NCR(NationalCashRegister,IBM公司的前身)制造的第一台UPC扫描器。在使用UPC条码的27种商品中,第一个被收银员SharonBuchanan扫描的是标价69美分的十片装箭牌口香糖。

在1978年,美国只有不到1%的杂货店拥有扫描系统;到了1981年中期,这一数字上升了到了10%,1984年是33%,而现在,这拥有扫描器的杂货店比例已经达到了90%以上。

美国铁路协会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晚期实现了对自动识别技术的第一次工业化应用。1967年,该协会开始采用一种光学条形码作为汽车标签,并于当年十月安装了一台扫描器。7年后,美国有95%的船队都采用了这种标签,但由于某些原因,该系统无法保持正常工作,并在70年代末被淘汰了。

条形码真正的第一次工业化应用出现在1981年,美国国防部在所有卖给美国军方的产品上都使用了Code39条形码。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正是零售业的成功应用才促进了条形码技术早期的发展。

EAN-13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零售品销售的条形码。它拥有13个字符,前2个或者3个是国家代码,它主要是表明了制造商是在哪个国家注册的(而不是产品的生产国),随后国家代码之后的是9或10位数字(取决于国家代码的长度)和一个单一的数字校验码。此外,人们还可以根据需要添加一个2位数或5位数的补充条码。

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美国零售编码的发布组织)宣布从2005年1月开始,美国的所有零售扫描系统都必须有能力对EAN-13和标准的UPC-A编码进行识别,这意味着所有向美国和加拿大出口产品的制造商都不必须再为自己的产品制作两个商标了。

目前,全球每天大约要扫描80亿次条形码。而普华永道公司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条形码每年仅在超市和大众零售领域就能为客户、零售商和制造商节约300亿美元的成本。令人感到遗憾的是,苏沃并没有亲眼看到条形码的商业化应用,他在自己38岁的时候(1962年)英年早逝。而诺曼约瑟夫伍德蓝德则在1992年被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授予了国家科技奖章。

近年来,随着RFID的迅猛发展,条形码和扫描器的地位也受到了动摇。而这项新技术在产品包装上的应用也将为广大印刷厂和零售商带来更多的商机。

郑州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线与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作为商品标签,它几乎无处不在。就在今年10月7日,条形码悄悄度过了60岁的生日。

据英国广播公司10月6日报道,条形解码技术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左右的美国。1948年,一名叫做伯纳德·西沃的费城理工学院学生偶然听到当地食品协会的会长与学院院长的谈话。会长请求学院建立起一套自动读取食品信息的系统,方便人们在商店结账的时候,能够轻松了解食品价格。西沃很感兴趣,还将这个请求告诉了志同道合的同学诺姆·伍德兰。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形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因此,两人的研究一度遇到困难。直到他们毕业,条形码雏形还没有出现。

在佛罗里达州老家,伍德兰一次在沙滩漫步突然有了灵感。他仿照摩斯码,在沙滩上画起了点和线,然后又在纸上用细线和粗线取代了它们。而要读取这些条形码,伍德兰和西沃想到了利用光的反射。由于黑线能够吸收光,扫描器就获得弱信号;而空白能反射光,扫描器就获得强信号。而不同的宽度,决定了信号持续时间长短。根据一定的编码规则,信号在解码之后,就可以反映出商品各类信息。

1949年,两人将这项发明正式提交美国专利局。1952年10月7日,该专利注册成功。这也标志着条形码正式诞生。

实际应用一波三折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条形码技术就已经出现。不过,最早被打上条形码的是1974年出现在美国俄亥俄州的箭牌口香糖。此前,IBM公司虽然计划购买条形码专利,但开出的价格却不尽如人意。在1962年,美国飞歌公司最终买到了条形码的专利权,又在不久之后转手卖给了美国无线电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条形扫描器和解码器的价格大幅下降。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只要5000美元。由于条形码技术使得顾客获得商品信息的效率大幅提升,到了20世纪80年代,条形码技术已在美国得到普及。

条形码怎么看?目前,市场上常用的商品条形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美国、加拿大通用的UPC码;另一种是国际通用的EAN-13码(我国采用的也是这种条形码)。线条与空白也已具化为阿拉伯数字。UPC码一般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而EAN码则是13位阿拉伯数字。为了与国际接轨,通常UPC码前加上一个0,就能与EAN码通用。任何简单准确的生成所需的条形码呢,毫无疑问是使用专业的条码软件。《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做为国内最专业的条码软件,含有商品条码在内的40多种条码类型,条码等级可以达到A级标准,能保证被任何设备及软件识别。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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