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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区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http://www.lixinbolimianguan.cn 时间:2022-10-18 08:36:10

郑州条码标签的使用量与日俱增,而企业人采用人工手工剥离标签的模式,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为了降低企业的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效益,bsc采用自适应技术,研制出了多款工业级的标签回卷器,能够完美的和各种条码打印机配合使用,同时能够自动的调节回卷器速度,跟随条码打印机的工作自动停止,在节省人工成本的同时,能够回卷出整齐美观的标签纸。

标签回卷器操作简略,而且可以全自动回卷,作业效率高,远比人工回卷标签强,相比与传统的标签回卷器,bsc回卷器的设计上更人性化,结构也更加简单,方便公司的操作人员,并且有详细的操作教程,能帮助员工快速上手。

在大量生产商品的时候,如果采用人工进行批量的回卷标签,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的同时,也会极大的损害标签,而标签回卷器可以快速高效的回卷标签纸,能够适应工业的生产需求,为企业提高效率的同时,降低成本。

bsc回卷器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设计经验,从客户运用的便利性思考,设置了人性化的速度调节按钮,让标签的回卷不在是难题,让公司的生产变得更加高效,努力为企业的发展贡献价值。

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线与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作为商品标签,它几乎无处不在。就在今年10月7日,条形码悄悄度过了60岁的生日。

据英国广播公司10月6日报道,条形解码技术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左右的美国。1948年,一名叫做伯纳德·西沃的费城理工学院学生偶然听到当地食品协会的会长与学院院长的谈话。会长请求学院建立起一套自动读取食品信息的系统,方便人们在商店结账的时候,能够轻松了解食品价格。西沃很感兴趣,还将这个请求告诉了志同道合的同学诺姆·伍德兰。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始终没有条形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因此,两人的研究一度遇到困难。直到他们毕业,条形码雏形还没有出现。

在佛罗里达州老家,伍德兰一次在沙滩漫步突然有了灵感。他仿照摩斯码,在沙滩上画起了点和线,然后又在纸上用细线和粗线取代了它们。而要读取这些条形码,伍德兰和西沃想到了利用光的反射。由于黑线能够吸收光,扫描器就获得弱信号;而空白能反射光,扫描器就获得强信号。而不同的宽度,决定了信号持续时间长短。根据一定的编码规则,信号在解码之后,就可以反映出商品各类信息。

1949年,两人将这项发明正式提交美国专利局。1952年10月7日,该专利注册成功。这也标志着条形码正式诞生。

实际应用一波三折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条形码技术就已经出现。不过,最早被打上条形码的是1974年出现在美国俄亥俄州的箭牌口香糖。此前,IBM公司虽然计划购买条形码专利,但开出的价格却不尽如人意。在1962年,美国飞歌公司最终买到了条形码的专利权,又在不久之后转手卖给了美国无线电公司。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LED(发光二极管)、微处理器和激光二极管的不断发展,条形扫描器和解码器的价格大幅下降。当第一个系统进入市场后,包括打印和识读设备在内的全套设备大约只要5000美元。由于条形码技术使得顾客获得商品信息的效率大幅提升,到了20世纪80年代,条形码技术已在美国得到普及。

条形码怎么看?目前,市场上常用的商品条形码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美国、加拿大通用的UPC码;另一种是国际通用的EAN-13码(我国采用的也是这种条形码)。线条与空白也已具化为阿拉伯数字。UPC码一般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而EAN码则是13位阿拉伯数字。为了与国际接轨,通常UPC码前加上一个0,就能与EAN码通用。任何简单准确的生成所需的条形码呢,毫无疑问是使用专业的郑州条码软件。《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做为国内最专业的条码软件,含有商品条码在内的40多种条码类型,条码等级可以达到A级标准,能保证被任何设备及软件识别。

商品条形码分别代表什么?条形码图中13位数字所代表的意义是:前3位显示该商品的出产地区(国家)。接着的4位数字表示所属厂家的商号,这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编码机构统一编配给所申请的商号的。再接下来的5位数是个别货品号码,由厂家先行将产品分门别类,再逐一编码,厂家一共可对10万项货品进行编码。

较后一个数字是校验码,以方便扫描器核对整个编码,避免误读。如果想通过郑州条码分辨真伪,就必须先知道,厂家的条码数据,然后进行对比。正规产品上一般都有真伪查询方法,通过短信息、电话、或者网络等,这几种查询方式就是通过厂家数据库进行的,你发送查询请求后,系统会进入数据库,拿你发送的条码数据与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对比,相符就是真的,不相符就是假的,别人伪造的。假如什么都不知道,只是从条码上看,是分不出真伪的,只能看到一串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甚至什么也看不到(条码下面的数据是可以隐藏的),只看到一个黑白相间的条形码,这样的条形码只有用条码扫描器才能够识别的出条形码所对应的数值。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郑州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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